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2.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明文授权实施的相关行为;3.属于调解性质或受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4.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指导行为;5.对于已经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出申诉的反复处理行为。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对受案范围

以何种方式来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制度本身是否先进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方式是人定还是法定,则可以反映出行政诉讼制度的先进性。因为,任何一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都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人们至今还没找到一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等等

对于民事诉讼,受理的是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对于刑事诉讼,主要受理的是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行政诉讼同样是有受案范围的,那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如何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