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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体是什么样的

2024.04.18 行政诉讼 626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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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什么样的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孙政律师 2019.11.19 220人看过
  • 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是什么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自然资源的确认行为,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侵犯经营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或限制竞争。

    张晓龙律师 2022.05.09 0人看过
  • 行政诉讼受理的具体受案范围是什么

    行政诉讼受理的具体受案范围是: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

    李建成律师 2022.04.29 165人看过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什么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等。

    王雪戈律师 2021.06.21 104人看过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等。

    孙政律师 2019.08.14 4322人看过
  • 行政诉讼受案排除范围是什么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等。

    孙政律师 2020.04.07 2300人看过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指什么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等等。

    孙政律师 2020.04.07 410人看过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什么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以下这些:(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等。

    尹利兵律师 2020.10.15 463人看过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是什么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等等。

    孙政律师 2020.04.07 267人看过

孙政

河北梁雪冬律师事务所

孙政律师,专职律师擅长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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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哪些
    行政诉讼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1、恳请司法裁决撤销或更改相关行政行为;2、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严格执行法定职责,并赋予其相应的义务和责任;3、请求司法裁判明确判定相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4、要求对非法行政行为进行确认真实性认定。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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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可以进行复议的
  • 事案件中,认为公安机关限制其行使会见权,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限制律师会见权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通过投诉和沟通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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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是的
  • 劳动争议诉讼受案范围不包括那些
    你好!劳动争议诉讼案件需先经劳动仲裁,非劳动纠纷引起的案件就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 出租车车份在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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