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2)每个事实要件是不是都有相应的证据支持;(3)是不是每个证据均是可定案的证据;(4)所有的证据之间能不能形成不间断的证据链条;(5)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具体。
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提出申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直接诉讼的案件和经复议的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就救济途径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类是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者称经复议的诉讼案件,后者称直接诉讼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等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内容。
行政诉讼撤诉裁定是不能上诉的,但是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原告可以申请再审。行政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原告或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自立案起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向法院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
行政诉讼撤诉裁定是否可以上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案件并没有经过实体审理,当事人在受到撤诉裁定之后一般可以重新起诉,特殊的情形除外,如果在一审在没有做出实体审理情况下,允许原告上诉,那么可能会剥夺原告的本身享有的二审终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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