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因当事人起诉的对象与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第一,起诉行政作为时,取一般起诉期限和最长起诉期限的交集(参见《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原告直接向
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是一般起诉期限。但是,无论原告是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这个是最长起诉期限。需要注意,由于一般起诉期限和最长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不一样,如果原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知道得比较晚,虽然起诉时可能还在一般起诉期限内,但有可能会超出最长起诉期限。
一般起诉期限实际上包括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原告就知道了这个行为,比如被告向原告作出行政行为后立即向原告送达,或者当面作出行政行为。此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和原告知道其作出之日,实际上是重合的。一般起诉期限也就是从这个时间起算。第二种情况,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原告不知道这个行为,后来才知道这个行为,或者后来有证据证明他应该知道这个行为,就要以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作出之日为准,从此时起算6个月的起诉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不动产案件则是20年。
例如,某村在距离该村较远的地方有一块土地,由于距离较远长期没有使用。1985年8月1日,县政府修建一条通往县城的公路占用了这块土地,但没有告知该村。直到2005年这条公路要拓宽的时候,该村才有人提起当年修路时好像占了村里一块地。2005年6月1日,村长到县政府去询问,县政府经查明告知当年确实占用了该村土地,但因时间距今过长不予补偿。村长不服,县政府说不服你就去告吧。如果按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本案的诉讼期限应该怎么计算呢?首先,应当从村长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005年6月1日)起算6个月,算至2005年12月1日;再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即1985年8月1日起算20年(不动产案件),算至2005年8月1日;最后取两个时间段的交集,则实际可以行使诉权的时间,就是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8月1日,只有2个月。
第二,起诉行政不作为时起诉期限的特殊计算方式(参见《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行政不作为案件,即行政机关不履行其法定职责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构成此类案件需要三个条件:行政机关负有作为(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这类案件的起诉期限计算与行政作为案件有所不同,包括三种具体情况:首先,如果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当事人可以起诉。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果行政机关拒不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15或最多30个工作日后对行政机关拒不答复的行为起诉。其次,如果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则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仍不履行职责的,当事人可以起诉。再次,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可以立即起诉。如对于路旁发生的一起
聚众斗殴事件,路过此处的巡警视而不见。虽有当事人向其呼救,巡警仍置若罔闻,则在斗殴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可以立即起诉公安机关。需要说明,对于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仅规定了起限,没有规定终限。从理论上分析,其终限应当是起限后的6个月,也就是与起诉作为的案件相同。
第三,经复议后再起诉时起诉期限的特殊计算方式(参见《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于行政争议,经行政复议之后仍然不服复议决定的,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如果其他法律对15日的起诉期限作出不同规定的,从其例外。
第四,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参见《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的扣除,是指原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例如被限制人身自由)耽误了起诉期限,这些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起诉期限的延长,是指原告因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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