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可以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业已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可以与原告协商,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机关少赔,则双方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其赔偿纠纷。
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业已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中附带的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无异,因此可以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1、个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2、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调解时限一般7个工作日内办结。行政调解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行政调解期限,避免久调不决,并提示其就争议纠纷寻求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救济的时效期间。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实施调解,应当自行政调解启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因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当事人只能处分某些诉讼程序上的权利,不能处分实体上的权利,这就使以自由行使处分权为基础的调解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同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判决,而不能由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互相谅解来判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