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费由谁承担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费用由当事人预交,在案件审结后,按实际费用确定由何方当事人负担。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的,相关诉讼费用的具体承担规定包括: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费用由当事人预交,在案件审结后,按实际费用确定由败诉方负担。但这只是原则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费用承担问题还有其他规定,如双方当事人分担,驳回起诉的案件由起诉人负担等方式。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注:行政赔偿案件不收费。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行政赔偿案件不收费。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但是原告预交不代表离婚纠纷诉讼费最终由原告承担。一般来说,案件的诉讼费用是由败诉方承担的,但是对于离婚诉讼案件来讲,如果是判决不准离婚的,那很明显,原告是败诉方,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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