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对第二审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生效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
二审不服申请再审的条件: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7、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等。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等,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也可以由原审法院再审,同时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不受上诉人在诉状中止范围和上诉内容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