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诉的行政行为合法的,无须原告证明其行为违法,且无须
法院依职权不能查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应当径行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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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报告编号:NO.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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