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是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般由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1、计件收费标准。每件收费3000—10000元。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1000万元以上,2%。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民事诉讼案件发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诉讼。法律法规未规定诉讼中止次数,发生应当中止次数情形的,应当中止诉讼。
行政诉讼和解的原则:一是自愿和解原则,这是行政诉讼和解的首要原则。二是依法和解原则,这是行政诉讼和解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三是地位平等原则。四是有限和解原则。
要撰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要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行政机关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行政机关要按期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