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二审需要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第二审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和解的原则:一是自愿和解原则,这是行政诉讼和解的首要原则。二是依法和解原则,这是行政诉讼和解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三是地位平等原则。四是有限和解原则。
要撰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要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行政机关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行政机关要按期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立案,审查,提请抗诉,出庭,提出检察建议,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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