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再起诉的问题,关键要看起诉的理由。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后,以不同的事实、理由再起诉是可以的。但如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是不会立案的。
如果有新证据或新的事实且又没有过起诉的期限的,可以再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行政诉讼撤诉后不可以再次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行政申诉的条件: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确有错误;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3、对于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行政案件,法官认为原审裁判没有错误的,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
行政诉讼和解的原则:一是自愿和解原则,这是行政诉讼和解的首要原则。二是依法和解原则,这是行政诉讼和解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三是地位平等原则。四是有限和解原则。
要撰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要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行政机关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行政机关要按期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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