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法院改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需要提交的申诉材料包括:申诉状、原审法律文书、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有条件的申诉人,应将申诉材料制作成光盘提交。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行政赔偿、补偿相关事项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对于治安拘留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应当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作为诉讼相对人的被告应当准备相应的答辩状,对自身所作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该立即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诉讼裁定不受理上诉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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