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可以中止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主要包括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一)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1、强制划拨;2、强制扣缴;3、强行退还;4、强行拆除。(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1、强制拘留;2、强制传唤;3、强制履行;4、遣送出境。(三)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以下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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