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行的特点:1.行政执行是由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的;2.特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只能在其特定的权力与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行工作;3.行政执行活动必须在行政决策的指导下进行;4.行政执行过程是行政管理机构对人、财、物的有机组合过程等。
行政环境的特点:(1)复杂性。公共行政环境是多种多样的,是多层次、多结构的、是非常复杂的。(2)约束性。公共行政只能在公共行政环境所提供的空间和各种条件下进行,不能超越它所提供的各种限制条件,必然受到公共行政环境的约束。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点如下: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3.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等。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我国《行政强制法》中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有这些:(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或组织的人身自由和财务等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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