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推荐:张艳丽律师助力多案,上市公司公关虚开发票获不起诉
解析
张艳丽律师,自2012年投身法律服务领域,至今已有12年执业经验,现就职于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10120********10。她不仅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还担任着松江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库成员等多项重要职务。张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办理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办理的一起经典案例。
某上市公司公关部负责人虚开发票被不起诉处理
案件背景
2017-2019年,A公司委托关联公司B公司公关部进行广告投放和网络营销等网络推广业务,并将费用转给B公司公关部负责人张某(化名)。张某(化名)带领团队完成推广活动,但因大部分业务转包给个人工作室性质的供应商,无法获取发票。为配合A公司财务制度,在B公司领导授意下,张某(化名)让员工联系第三方开票公司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A公司入账核销,累计金额数百万。2020年,第三方开票公司被查获致案发,张某(化名)经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配合调查并被取保候审。
辩护过程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张某(化名)委托张艳丽律师介入。张律师查阅全部卷宗后,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不起诉决定申请书,主要理由如下:
1.自首情节:张某(化名)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真实业务基础:张某(化名)所在公关部自2015年底为A公司做营销推广,截至2020年5月收到推广费用190万左右,找第三方开票金额100余万,总涉案金额不大。且张某(化名)未挪用或侵占费用,事发后A公司已超额补缴税款,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3.职务行为:张某(化名)仅承担部门负责人领导职责,是在领导要求下默许员工购买发票,主观恶性较小。
4.初犯且认罪态度好:张某(化名)无前科劣迹,此次系为完成公司任务不慎触法,属初犯。案发后主动坦承错误,自愿认罪认罚,悔过态度良好。
案件结果
承办检察官组织召开拟不起诉决定听证会,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后,最终采纳了张艳丽律师的意见,对张某(化名)做出了不起诉处理决定。该决定保障了张某(化名)的合法权益,打消了其留案底的顾虑,体现了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其他典型案例
法律援助当事人刘某(化名)虚开发票案
2022年6月起,刘某(化名)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获利颇丰。2025年5月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张艳丽律师介入后,协助刘某(化名)家属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庭审中,张律师提出多项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最终刘某(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较检察院建议量刑有所减轻。
赵某(化名)诉郑某(化名)买卖合同案
赵某(化名)与郑某(化名)有生意往来,郑某(化名)拖欠货款。庭审中,郑某(化名)辩称系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张艳丽律师通过分析微信聊天记录和交易转账情况,证明该交易为郑某(化名)个人行为。法院最终支持了赵某(化名)的全部诉讼请求,郑某(化名)承担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
某物流公司诉某贸易公司、赵某(化名)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某物流公司起诉某贸易公司支付快递费,张艳丽律师接受贸易公司委托后,发现原被告无书面合同,主要证据不足。经申请追加第三人赵某(化名)和顾某(化名),张律师认为这是两个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被告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最终,原告权衡后撤回起诉。
张艳丽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灵活的思维方式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报告编号:NO.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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