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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艳丽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专业人士。她于2012年投身法律服务工作,至今已有12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10120********10。现为上海丰兆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服务地区主要为上海,联系地址位于上海市
松江区人民北路1799号(开元名都大酒店)三楼。她不仅是多家企业、学校的法律顾问,还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等多项重要职务。执业至今,她办理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尤其擅长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上市公司公关部负责人虚开发票案:力促不起诉决定
2017-2019年,A
公司委托关联公司B公司公关部进行网络推广业务,并将费用转给B公司公关部负责人张某(化名)。因大部分业务转包给无法提供发票的个人工作室,在B公司领导授意下,张某(化名)手下员工购买
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A公司入账核销,累计金额数百万。2020年,因第三方开票公司被查获案发,张某(化名)主动配合调查并被
取保候审。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张某(化名)委托张艳丽律师介入。张律师在查阅全部卷宗后,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不起诉决定申请书。理由如下:
1.
自首情节:张某(化名)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真实业务基础:公关部为A公司做营销推广,总涉案金额不大,张某(化名)未挪用或侵占费用,且A公司已超额补缴税款,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3.职务行为且主观恶性小:张某(化名)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仅承担领导职责,在领导要求下默许员工购买发票,主观恶性较小。
4.初犯且悔罪态度好:张某(化名)无前科劣迹,此次属初犯,案发后主动坦承错误,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承办检察官召开听证会并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对张某(化名)作出了不起诉处理决定,保障了张某(化名)的合法权益,体现了
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法律援助当事人刘某(化名)虚开发票案:缩短刑期显成效
2022年6月起,刘某(化名)在明知无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00余万元。2025年5月,刘某(化名)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5年8月,张艳丽律师介入案件,与被告人及家属沟通,协助刘某(化名)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
罚金。庭审时,张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指出刘某(化名)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获利少且已退赃预缴罚金、是家中经济支柱等,建议从轻处罚。
法庭审理后,鉴于刘某(化名)的表现,判处其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本检察院建议量刑为二年六个月到三年三个月,此次判决大大缩短了刘某(化名)的刑期。
赵某(化名)诉郑某(化名)
买卖合同案:厘清个人与公司责任
赵某(化名)与郑某(化名)自2018年6月开始有生意往来,截止2019年11月17日,郑某(化名)累计拖欠赵某(化名)货款770987元,支付部分后仍欠50万元未付。赵某(化名)委托张艳丽律师起诉维权。
庭审中,郑某(化名)先是称对交易情况不清楚,后又表示交易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并出示授权书、申请
证人作证。
张律师通过分析双方2018-2021年的微信聊天记录,指出郑某(化名)未表明代表公司买卖,且交易期间郑某(化名)多次用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公司未支付过款项。最终,
法院认可了张律师的理由,支持了赵某(化名)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该交易为郑某(化名)个人行为,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由其本人承担。
某物流公司诉某贸易公司、赵某(化名)等服务合同纠纷案:驳回原告诉求
张艳丽律师代理的被告某贸易公司从事日用品销售,第三人赵某(化名)名下有多家相关公司。赵某(化名)找到顾某(化名)提供快递服务,顾某(化名)又找到原告某物流公司。因原告向顾某(化名)主张快递费未果,起诉某贸易公司。
张律师研究原告证据后,发现原被告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主要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付款责任。法庭追加第三人赵某(化名)和顾某(化名)后,张律师同时代理赵某(化名)。
张律师认为,本案是两个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被告转账及原告开票是为了冲抵成本,原被告工作人员在群里沟通不能证明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且赵某(化名)已付清快递费。最终,原告权衡后撤回了起诉。此前,原告曾三次以不同理由反复起诉被告或赵某(化名),均因胜诉无望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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