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律师自2012年开启法律服务生涯,迄今已有12年,执业证号为1310120********10。她现任职于
上海丰兆
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上海市
松江区人民北路1799号(开元名都大酒店)三楼。多年来,张律师承办案件数百起,法学理论与实践经验俱佳,擅长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等领域。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张艳丽律师办过的几起典型案例。
一、某
上市公司公关部负责人虚开发票被不起诉处理
2017-2019年,A
公司委托关联公司B公司公关部进行网络推广,将费用转给B公司公关部负责人张某(化名)。因外包供应商多为个人工作室无法提供发票,张某(化名)在B公司领导授意下让员工购买
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A公司入账核销,累计金额数百万。2020年,第三方开票公司被查致案发,张某(化名)经电话通知主动配合调查并被
取保候审。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化名)委托张艳丽律师介入。张律师查阅卷宗后提出不起诉申请,理由如下:其一,张某(化名)有
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二,案件存在真实业务基础,涉案金额不大,张某(化名)未挪用侵占费用,A公司已补缴税款挽回损失;其三,张某(化名)的行为属职务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其四,张某(化名)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案发后主动认罪认罚、悔过态度良好。最终,检察官召开听证会并采纳张律师意见,对张某(化名)作出不起诉决定,既保障其权益,又体现
刑法宽严相济原则。
二、
法律援助当事人刘某(化名)虚开发票案
2022年6月起,刘某(化名)在无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介绍开票方与受票方虚开发票,赚取差价。2025年5月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8月张艳丽律师介入,与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协助退出违法所得、预缴
罚金。庭审时,张律师提出刘某(化名)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获利少且已退赃缴费、是家庭经济支柱等辩护意见,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虽刘某(化名)有犯罪前科,但鉴于上述情节,判处其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较检察院量刑建议缩短了刑期。
三、赵某(化名)诉郑某(化名)
买卖合同案
赵某(化名)与郑某(化名)2018年经朋友介绍相识,从事日用百货销售,自6月起有生意往来。截至2019年11月17日,郑某(化名)拖欠货款770987元,后支付270987元,剩余50万元拒不支付,赵某(化名)委托张艳丽律师起诉。
第一次庭审,郑某(化名)称是公司员工,对交易不知情,张律师指出其是公司持股100%
股东且担任监事,参与交易必然知情。第二次庭审,郑某(化名)主张交易是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担责,并出示授权书、申请
证人作证。张律师分析微信聊天记录,指出无证据证明是公司间交易,且一直是郑某(化名)个人转账。最终,法院认可张律师观点,支持赵某(化名)全部诉讼请求。
四、某物流公司诉某贸易公司、赵某(化名)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张艳丽律师代理的被告某贸易公司从事日用品销售,第三人赵某(化名)是公司监事,名下有多家同类业务公司。赵某(化名)找到顾某(化名)提供快递服务,顾某(化名)找原告某物流公司实际收发货,因原告向顾某(化名)追讨快递费无果而起诉贸易公司。
张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原被告未签书面合同,原告证据不足。申请追加第三人赵某(化名)和顾某(化名)并代理赵某(化名)后,她认为是两个第三人个人交易,被告转账和原告开票是为冲抵成本,双方员工在群沟通不能证明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且赵某(化名)已付清快递费。最终,原告权衡后撤回起诉。此前该物流公司曾三次反复起诉,均因胜诉无望而撤诉。
张艳丽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各类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得到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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