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对申请许可的事项依法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许可的事项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许可的事项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对申请许可的事项依法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许可的事项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等。
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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