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应当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当初进行处罚。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等。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以下这些:(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作出撤销决定。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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