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非法财物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这些:(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没收财物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几种,其中就包括没收非法财物:(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等。
没收非法财物不属于刑事责任,而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可成为没收对象的是: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物。就性质来讲,这些财物不属于当事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查封、扣押的对象主要有几下几类:一是作为违法行为结果的物。二是作为违法行为工具的物。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三是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物。四是违法行为涉及的场所。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扣押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扣押财物是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财物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执法机关有权扣押涉案的财物。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没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几种:(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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