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禁止了行政强拆,也就是政府不能直接进行强拆,但没有禁止司法强拆,《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迟迟不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征收方会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是责令交出土地,在收到补偿决定或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若被征收人对该文件有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不可以进行强制拆除,但是如果属于违章建筑,可以进行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现在的司法强拆不一定合法,当事人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强拆的违建里还有东西没搬完的,应当由违建者及时转移,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前,应该通知违章建筑的建设人自行拆除,其在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有关部门应通知强制拆除的期限,违建者还不转移的,由违建者自行承担责任。
强拆的违建里还有东西没搬完的,应当由违建者及时转移,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前,应该通知违章建筑的建设人自行拆除,其在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有关部门应通知强制拆除的期限,违建者还不转移的,由违建者自行承担责任。
强制拆迁属于行政执法范围,的确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要获得立案,必须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引用法规错误才能立案。如果只是执法机关没有按照时限发通告等等枝节问题,那么不会立案。
司法强拆不违法,暴力强拆违法。司法强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