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诉讼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于:前者针对的是涉及环境损害的民事主体进行的起诉行为,后者则聚焦于在环境保护领域中未能尽到职责的行政机构所引发的诉讼。

在涉及公益诉讼的案件中,既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进行调解。当公益诉讼中的侵权事实清晰且责任明确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具体的责任履行方式、时间以及损害赔偿金额等方面达成共识。

问: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是什么?答:从行政公益诉讼操作角度出发,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公益”:第一,它必须是多数人,并且一般应以过半数这种可操作的标准作为多数人的确定标准。当然,确定是否过半数还有一个地域范围的问题。虽然在很多情况下以行政区划和地域基础作为标准是可行的,但我们必须考虑到现实中与其他不以地域为基础的利益情形——如道路建设、交通设施等,在...

华律网小编问: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是什么? 答:从行政公益诉讼操作角度出发,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公益”: 第一,它必须是多数人,并且一般应以过半数这种可操作的标

我们说的公诉可跟那个公益诉讼不太一样!公诉呢就是人民检察院要去告诉人民法院,那些坏蛋干了什么坏事,让他们审一下,判罚这些坏人的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