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据此,行政复议中止审理有期限,待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因此,行政复议中止审理的期限应当以中止原因消除的时间为准。
1、行政复议审查期限一般情况是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中止一般是没有明确时间限制的。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复议机关基于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对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中止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中止事由消除后,行政复议期限将继续计算。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可以中止。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等。
行政复议中止期限一般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复议机关基于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对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复议实践中,复议机关往往因为出现某些特殊事由而无法正常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情形如下所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