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维持的以谁为被告?根据法律,行政复议维持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复议维持是对原行为确认,二者共同影响相对人权益,实践中起诉需列二者为共同被告。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是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判复议机关是不是被告?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后,维持或者撤销决定是指,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等情形,作出撤销行政行为决定。关于行政复议维持决定是怎样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以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一般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时,可提起行政诉讼(非终局裁决)或若为终局裁决则一般不能再诉,存在严重违法可申诉但途径有限且程序严格。要遵守期限程序,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