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一般不停止执行,除非符合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不可以使行政行为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等。
如果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可以不停止执行,也可以停止执行,具体由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部门决定。即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期间拘留一般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
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以下这些:(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等。
行政复议终止不是无期限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终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为:当事人行政机关侵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情形下,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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