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一项法律义务,不论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都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

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以下是华律网小编为...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具个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可以撤销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复议决定。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通过两途径救济:一是提起行政诉讼,一般15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未决定则期满15日内诉,需递交起诉状等;二是注意诉讼前置程序及特殊规定,如某些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起诉前要准确判断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那么,行政复议何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