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行政处罚终止执行的条件:(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行政处罚终止执行的条件:(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三)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
暂缓执行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提起了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以及当事人提出了保证人或缴纳了保证金的。
行政处罚的条件如下:第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第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第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