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的,当事人应当在被告知较大行政处罚决定后三日内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由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对其进行申辩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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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报告编号:NO.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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