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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2022.12.09 行政诉讼 1521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报告编号:NO.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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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孙政律师 2021.01.19 1208人看过
  •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如何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回避等。

    孙政律师 2023.06.13 252人看过
  •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什么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

    孙政律师 2020.06.22 1943人看过
  •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如下:(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等等。

    孙政律师 2020.06.16 4642人看过
  • 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是什么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公开组织听证,并由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主持听证,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孙政律师 2020.08.17 1345人看过
  • 行政处罚听证后是什么程序

    不同情况不同处理:(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孙政律师 2020.07.14 2555人看过
  •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有什么

    行政处罚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听证:(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等。

    孙政律师 2020.09.29 1773人看过
  •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什么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以下这些:(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等。

    孙政律师 2021.01.19 2202人看过
  • 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的听证范围是什么

    行政处罚听证适用的范围是: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李建成律师 2022.04.29 974人看过

孙政

河北梁雪冬律师事务所

孙政律师,专职律师擅长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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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我是王律师,主攻征地拆迁事务,如需维权,我们可以帮助您,详聊可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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