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立案:立案是初步调查程序和正式调查程序的中间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正式调查的开始程序。调查取证,核审案件核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把关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由法制机构承担的一项执法监督职能。
《行政处罚法》规定:1.调查取证;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公开组织听证,并由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主持听证,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包括:调查,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审核,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决定, 调查终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根据事实与证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进行的程序,而听证程序属于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进行的程序。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如下:(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等等。
不同情况不同处理:(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