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听证一般应当公开进行。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听证:(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等。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主持;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等。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及时组织听证,听证举行时由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主持,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仅由公安机关行使等。
被行政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抗辩。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后,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暂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