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对行政处罚进行撤销,必须满足撤销的条件,如果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并不具备,那么该行为是可以进行撤销的,如果行政行为不适当也是可以进行撤销的。
撤销行政处罚可以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撤销。在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确有不当的,可以作出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理。
行政处罚的撤销,需要先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被处罚人可以通过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来缴纳行政处罚的罚款。但是该银行必须是行政机关指定的银行,且被处罚人的缴纳时间是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则除外。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罚缴相分离原则,执法单位开具罚款,但不会直接接收这个罚款,而是由罚款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的罚款应当由当事人自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的,行政机关可以加收罚款或者滞纳金,并可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中罚款的执行方式主要有:行政法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以外,其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是不能自行收缴罚款的,而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以后到指定的银行交罚款。银行收取罚款以后,直接将罚款上缴国库。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中除了罚款其他处罚是不能申请延期的,被处罚款的当事人有经济困难的,向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并且出具申请书和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