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1、一般程序包括:调查、审核、决定、送达四项程序;2、听证程序包括: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1. 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 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如下:第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指在不适宜采用简易程序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程序。一般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经历三个阶段: 1.调查取证阶段 这是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一个阶段。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应当遵循法定的规则,即行政执法人。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回避等。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主要流程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该词条内容,我们给出法律意见如下: 1.普通程序:立案——调查——决定——执行; 2.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立案——调查+决定——执行; 3.听证程序:立案——调查——听证——决定——执行。 此次意见只针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解答,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