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贺律师在
刑事辩护领域专业能力强、素养高。在贾某等人容留卖淫案中,2023年8月起贾某等人在洗浴足道容留卖淫。
公诉机关起初认定嫖资22万余元,不认定贾某立功,建议判其5年以上
有期徒刑。黄律师介入后,指出嫖资计算有误,还依据法条为贾某争取立功认定。
法院采纳意见,贾某获3年10个月量刑,体现了黄律师深厚业务功底。
2023年8月起,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安装监控、报警器防止被查。2023年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明知该洗浴足道存在卖淫活动,仍分别出资2万元入股,与张某(化名)共计出资6万元,占40%股份,不参与管理只领分红。贾某(化名)等人以300元、400元不等价格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贾某(化名)负责管理、望风等,徐某(化名)负责望风、收款,吴某(化名)负责收银、分账,熊某(化名)后期帮忙望风等。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一开始认定总嫖资为22万余元,且对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不认定为立功,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
嫖资数额计算有误
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当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是否存在卖淫行为存疑。记账单中除1、2、8号技师外,5、6、7、9号技师虽有相关数字,但无法认定他们提供的300元、320元等为卖淫所得收益。同时,1、2、8号技师称300元或400元并非全部是卖淫所得,也有部分为正规按摩加“打飞机”的金额。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贾某检举应认定为立功
公诉人认为贾某(化名)的检举属于提供检举揭发线索,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的办理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认定立功。但黄贺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辩护。他指出,贾某(化名)归案后检举某区沐尚洗浴中心存在
卖淫嫖娼活动,明确了经营者、通风报信人员及卖淫女代号等,揭发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并未掌握,且其检举来源于耳闻目睹的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其检举对张某(化名)、丁某(化名)涉嫌容留卖淫一案刑事立案,侦查查明的事实与贾某(化名)检举内容一致。此外,从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及公平、正义角度看,应认定贾某(化名)具有立功表现。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为立功,对贾某(化名)最终量刑为3年10个月,取得了良好的罪轻辩护效果。
在这起案件中,黄贺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仔细审查证据,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罪轻判决,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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