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单位不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根据
刑法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具有其特殊性,即单位不可能成为一切犯罪的主体,只有当刑法分则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信用卡诈骗罪是刑法第三章第五节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罪名,该条并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刑法第三章第五节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据此可以判断单位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 (四)恶意透支的。
-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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