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
信用卡逾期是不会被认定为犯罪的,但恶意透支后信用卡逾期有可能被认定为
信用卡诈骗罪。
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案例】
2014年8月,孟某向某某银行某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三个月内,孟某恶意透支了49950元。某某银行多次采用打电话、登报公告等方式催收,但是,孟某依然没有归还欠款。到2017年9月,本金和滞纳金总共已经达到73639元。
【判决】
一审
法院判决认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近49950元,数额较大。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审判决之后,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孟某认为,自己透支逾期的本金是49950元,还没有达到“五万元以上”,不属于“数额较大”,还没有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立诉追诉标准。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审法理审查认为,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因此,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
本案中,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现金49950元,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不予归还,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孟某透支的本金还没有达到“五万元以上”,没有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立诉追诉标准,因此,孟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终,二审改判孟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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