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没还不是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信用卡如果只是欠款不还的,无论多长时间不还都不会构成诈骗罪。但如果有信用卡诈骗行为,如恶意透支信用卡等,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逾期不还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要结合持卡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如果持卡人在明显没有还款能力、信用记录较差的情况下仍然大额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三个月内仍然无法还款,且无法还款的理由不正当的,数额超过伍万元以上,涉嫌。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且数额达到一定金额,才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单位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单位不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具有其特殊性,即单位。
借用他人信用卡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是累计的。 根据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
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两者的差别在于后者利用了信用卡事实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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