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和债务是不可能单独存在的,有债权就会有债务,两者是共生的。债权是一种权利,一般体现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有收取债务的权利。在债务人还清了债权人的各项债务之后,则可以称之为债的消亡。接下来,就跟着郴州律师一起来看看吧。一、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哪些

代位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务人和相对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关于在哪些条件下才可以行使代位权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代位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但是代位权不是随时都可以行使的,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我国关于代位权行使条件的规定有哪些?下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

代位权行使条件?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其债权。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