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不合法。
若店铺不幸倒闭或是迁移至其他地点,作为会员的消费者则享有合法权利,被允许索要商家退回预先支付的会员卡内尚未使用的余额。
但倘若商家的经营并未终止,而消费者由于自身原因单独提出退还余额请求时,双方可以共同以友好和谐的方式协商,达成退款协议。
在整个过程中,我们必须强调,商家应该不可以以帮助消费者收回资金为由要求他们实施任何非自愿的消费行为。
相反,若违反了这项原则,便极有可能构成一种强制消费的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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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伟娜律师
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北京执业14年
擅长:
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律师简介
邓伟娜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曾在大学任教多年,2010年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和维护等法律服务。拥有10余年的专利、商标、版权民商事诉讼实践经验。同时在通过行政程序对专利、商标等确权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熟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执法机构的行政程序,曾为四川米老头、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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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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