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寻衅滋事罪中的社会秩序破坏认定可以通过是否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否随意殴打他人并且情节比较恶劣,是否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进行认定。2、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如下:(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如下:实施犯罪的地点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地点可能在于任何的场所,包括并不限于私人场所、家庭、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第一,实施犯罪的地点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地点可能在于任何的场所,包括并不限于私人场所、家庭、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行为实施的地点只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商店、饭店、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第二,实施犯罪的方法和行为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方法或者行为表现为吃拿卡要、斗殴伤害、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等行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方法或者行为在公共场所集结,损毁财物、堵塞交通、破坏公用设施、干扰对抗执法工作等行为。第三、实施犯罪的人数有所区别。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三人以上的群体和单个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体也是自然人,但是必须是三人以上达到人数众多。第四、实施犯罪的过程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实施者可以是有预谋又准备的实施,也有可能是临时起意实施犯罪行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实施是有组织的有实现共同意思联络的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的行为。第五、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刑事处罚结果不一样。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要;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4、责任追究主体不同。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4、犯罪主体不同。
1、行为人实施三次以上法定寻衅滋事行为的,一般可认定“多次寻衅滋事”的情节;2、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3、法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给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行了列举,行为人如果有下列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行了列举,行为人如果有下列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情形有: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