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例一:运输毒品案获不起诉
2025年1月17日18时35分,某县公安局民警在某省某医院对面某集贸市场抓获接取藏毒黑色密码箱的刘某某,箱内查获大量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26054.7克,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云南云晨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某家属委托后,李庭晨律师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刘某某。通过前期两次密集会见,他初步判断认定刘某某运输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随后,李庭晨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期间,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历时近11个月,2025年12月1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获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1日,杨某某(化名)以药用和观赏为目的,以5600元/公斤的价格向黄某某购买1公斤的穿山甲壳,以300元/只的价格购买2只岩羊角,并通过微信支付6200元。3月14日,黄某某将穿山甲壳和岩羊角交给杨某某(化名),杨某某(化名)将其放在自己驾驶的车牌号为云A的汽车内,停车后外出办事。同日,公安民警发现该车,通知杨某某(化名)回公司。杨某某(化名)回到公司后,主动交代购买穿山甲壳和岩羊角的犯罪事实,并交代物品放在车内。随后,公安民警在车内查获穿山甲壳1袋、岩羊角2只。次日,公安机关对杨某某(化名)立案侦查。经鉴定,穿山甲壳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马来穿山甲甲片,价值175360元;岩羊角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斑羚角,价值10000元。在杨某某(化名)的协助下,公安民警抓获黄某某。
办案经过
云南云晨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杨某某(化名)委托后,承办律师李庭晨、郭俊及时会见了杨某某(化名)。经过多次会见并认真查阅在案证据,两位律师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关于对杨某某(化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2025年1月17日,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化名)不起诉。
案例三:受贿、贪污案获轻判
案情简介
2013年至2023年1月,李某某在担任某县交通运输局相关职务期间,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4.2万元。2022年,李某某安排单位职工套取项目资金购买茶叶,套取资金8.7万元供自己使用。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和贪污犯罪事实,其家属代其退缴违法违纪所得79.28万元。
办案经过
云南云晨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家属委托后,承办律师李庭晨、郭俊及时会见李某某。经过多次会见并认真查阅、分析在案证据,两位律师审慎研判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关于对李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按时出庭为李某某作罪轻辩护。
案件结果
2025年7月11日,某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李某某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李庭晨律师凭借专业专注、用心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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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庭晨律师
云南云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临沧执业17年
亮点:
获得“2019年获得“云南省优秀律师””等1项荣誉。
律师简介
李庭晨律师(联系电话:13908831070),云南省临沧市人,法学学士,现任云南云晨律师事务所主任,临沧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从事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毒品罪等跨境犯罪、毒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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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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