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化名)案:濒危野生动物案成功辩护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1日,杨某某(化名)出于药用和观赏目的,以5600元/公斤的价格向黄某某(化名)购买1公斤的穿山甲壳,又以300元/只的价格购买2只岩羊角,并通过微信支付6200元。3月14日,黄某某在某县某镇将穿山甲壳和岩羊角交给杨某某(化名),杨某某(化名)将其放在自己驾驶的车牌号为云A的汽车内,停车后外出
办事。同日,公安民警发现云A车辆,安排
公司员工通知杨某某(化名)回公司。15时30分许,杨某某(化名)回到公司,主动向民警交代购买穿山甲壳和岩羊角的犯罪事实,并告知物品放在车内。随后,民警在车内查获穿山甲壳1袋、岩羊角2只。次日,公安机关对杨某某(化名)立案侦查。经鉴定,穿山甲壳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马来穿山甲甲片,价值175360元;岩羊角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斑羚角,价值10000元。在杨某某(化名)协助下,民警抓获黄某某。
办案经过
云南云晨
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某(化名)委托后,李庭晨、郭俊两位律师及时会见了杨某某(化名)。此后,他们多次会见杨某某(化名),并认真查阅在案证据。基于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和分析,两位律师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关于对杨某某(化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2025年1月17日,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化名)不起诉。这一结果的取得,充分展现了李庭晨律师在
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灵活的辩护策略。
其他成功案例回顾
刘某某运输
毒品案
2025年1月17日,刘某某(化名)在某集贸市场被抓,民警从其接取的黑色密码箱内查获大量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26054.7克,检材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李庭晨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两次密集会见初步判断认定刘某某运输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合在案证据,他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期间,案件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历时近11个月。最终,2025年12月1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李某某
受贿、
贪污案
2013-2023年1月,李某某(化名)在担任某县交通运输局领导期间,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4.2万元。2022年,他还安排套取项目资金8.7万元用于购买自家茶叶。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代其退缴违法违纪所得79.28万元。李庭晨、郭俊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李某某,查阅、分析证据,提交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在开庭时作罪轻辩护。2025年7月11日,某县人民
法院判决李某某
数罪并罚,执行
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
罚金三十万元,李某某服判不上诉。
李庭晨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擅长打“运动战”“游击战”,战术灵活、战法多变。他执业以来兢兢业业、勤勉尽责,多次受到律协表彰,深受广大客户好评,执业声誉日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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