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刘某某涉嫌运输
毒品案:证据不足获不起诉
(一)复杂案情
2025年1月17日18时35分,在多地公安协作下,某县公安局民警在某省某医院对面集贸市场,抓获从白色福特车后排座接取藏毒黑色密码箱的刘某某。从密码箱内搜出外用黑、黄胶带包裹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26054.7克,检材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艰辛办案
云南云晨
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某家属委托后,李庭晨律师迅速前往看守所会见刘某某。经过前期两次密切会见,李庭晨律师初步认定,现有证据无法清晰认定刘某某运输毒品的事实,存在诸多合理怀疑。随后,他结合在案证据,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主张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此期间,检察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由于案件重大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整个案件历时近11个月。
(三)圆满结果
2025年12月10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最终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成功还刘某某以清白。
二、杨某某(化名)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真诚辩护获宽宥
(一)案件详情
2024年3月11日,杨某某(化名)以药用和观赏为目的,向黄某某购买1公斤穿山甲壳和2只岩羊角,并支付6200元。3月14日,黄某某交付物品,杨某某(化名)将其放在车内。当日,公安民警发现车辆,通知杨某某(化名)回
公司。杨某某(化名)主动交代购买情况,随后民警在车内查获相关物品。经鉴定,穿山甲壳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马来穿山甲甲片,价值175360元;岩羊角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斑羚角,价值10000元。在杨某某(化名)协助下,公安民警抓获黄某某。
(二)辩护过程
云南云晨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李庭晨和郭俊律师及时会见杨某某(化名)。经过多次会见和仔细查阅证据,两位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对杨某某(化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
(三)处理结果
2025年1月17日,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化名)不起诉。
三、李某某涉嫌
受贿、
贪污案:精准辩护获轻判
(一)指控事实
从2013年至2023年1月,李某某在担任某县交通运输局多个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4.2万元。2022年,在其担任局长一职时,安排职工套取项目资金8.7万元用于购买自家茶叶。2024年9月20日,李某某被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缴违法违纪所得79.28万元。
(二)辩护工作
云南云晨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家属委托后,李庭晨和郭俊律师及时会见李某某。他们多次与李某某沟通,认真分析证据材料,审慎研判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对李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开庭审理时,两位律师出庭为李某某作罪轻辩护,全力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判决结果
2025年7月11日,某县人民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某某
数罪并罚被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
罚金三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李某某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李庭晨律师凭借专业专注、用心服务的执业理念,在
刑事辩护领域不断创造佳绩,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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