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离异创业者李女士(化名)在2024年遭遇了一场噩梦。因疫情冲击,她的企业现金流断裂,背负沉重债务,急需
银行贷款周转。此时,她在网络短视频平台结识了自称银行资深客户经理的张某,张某展示伪造证件获取其信任。随后,张某以“核实
贷款资质”为由索要李女士
身份证及银行卡照片,并要求她在S市制造本地流水,收到陌生转账后取现交给他。李女士照做后,张某失联,她意识到被骗并报警,但未获实质性立案。数日后,李女士被
户籍地警方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事拘留并
羁押。
李女士家人多方咨询,均被告知“构成犯罪可能性极大”。危急时刻,她的男友坚信其清白,找到孟祥昌律师团队介入辩护。在侦查机关报请
逮捕的37天黄金期内,孟祥昌律师先后六次会见李女士。李女士情绪崩溃,孟律师一边进行心理疏导,一边耐心梳理案件细节,还原了完整案发经过。围绕微信聊天记录、行车轨迹、多次报警记录等关键线索固定证据,并申请调取S市银行监控、李女士既往正规贷款记录及报警电话录音。在侦查机关报请逮捕后,孟律师第一时间向
公诉机关提交
法律意见书,经过与公诉机关办案人反复沟通,最终推动案件走向无罪结局。
孟律师针对本案提出了全面且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首先,李女士主观上无犯罪故意,缺乏犯罪动机。她的核心目的是获取贷款缓解企业危机,未从中获利,反而产生额外交通成本,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贪利”的主观特征不符。其次,客观上她是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受害者,无“掩饰、隐瞒”的行为。她取现交款是基于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目的是完成贷款前置流程,而非帮助转移、隐匿赃款。再者,
犯罪嫌疑人的伪装手段足以让普通人陷入错误认识。张某准备了全套伪造证件及选择在银行网点外作案,超出了普通民众的识别能力。最后,案发后李女士主动、多次向警方报警求助,印证了其无罪的主观心态。
公诉机关经审查,充分采纳了孟律师的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女士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对李女士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也依法对李女士撤销案件,李女士在被羁押的第37天下午三点重获自由,本案宣告无罪终结。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从
刑法视角看,主观“明知”是构罪的核心门槛,孟律师通过证据链打破了办案机关的“有罪推定”,证明李女士主观上处于“被蒙蔽”状态,缺乏犯罪故意。从司法实践视角看,本案体现了区分“受害者”与“帮凶”的边界,公诉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遵循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从取证视角看,孟律师在37天黄金期的高效介入,通过会见和调取客观证据,为说服公诉机关采纳无罪意见提供了关键筹码。
孟祥昌律师他深耕
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多年,形成了“证据锚定-逻辑解构-策略突围”的三维办案体系。他擅长从侦查程序合法性、证据关联性、法律定性准确性三大维度切入刑事辩护,在商事纠纷中聚焦
公司治理、
股权纠纷、合同违约等核心领域。他还入选省级工商联、农业厅、工信厅等企业创业评比入库专家,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2024年度,他在
北京盈科
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刑事律师评比中荣获“优秀刑事律师”称号。
李女士的遭遇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对于普通民众,要警惕“贷款刷流水”骗局,核实身份要“绕开本人”,遭遇疑似诈骗要保留全量证据。企业经营者在资金困难时,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解决需求。法律同行在办理涉电信
网络诈骗下游犯罪案件时,要重视侦查阶段的37天黄金期,做好心理疏导,运用客观证据推翻主观推定。希望大家能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避免陷入类似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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