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离异创业者李女士(化名)在2024年遭遇了一场噩梦。因疫情冲击,企业现金流断裂,背负沉重债务的她急需
银行贷款周转。此时,她在网络短视频平台结识了自称银行资深客户经理的张某。张某展示伪造证件后,李女士逐渐放下戒备。随后,张某以“核实
贷款资质”为由索要其
身份证及银行卡照片,并要求她在S市制造本地流水。李女士收到陌生转账后按要求取现交给张某,然而之后张某失联,她意识到可能遭遇诈骗并报警,但未获实质性立案。数日后,李女士被
户籍地警方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事拘留并
羁押。
李女士家人多方咨询,均被告知“构成犯罪可能性极大”。危急时刻,她的男友坚信其清白,找到孟祥昌律师团队介入辩护。在侦查机关报请
逮捕的37天黄金期内,孟祥昌律师先后六次会见李女士。当时李女士情绪崩溃,律师一边进行心理疏导,一边耐心梳理案件细节,还原了完整的案发经过。之后,律师围绕微信聊天记录、行车轨迹、多次报警记录等关键线索固定证据,并申请调取S市银行监控、李女士既往正规贷款记录及报警电话录音。在侦查机关报请逮捕后,律师第一时间向
公诉机关提交
法律意见书,经过与公诉机关办案人反复沟通,最终推动案件走向无罪结局。
孟祥昌律师结合全案证据,向公诉机关提出李女士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主观上,李女士核心目的是获取贷款缓解企业危机,未获利反而产生交通成本,缺乏犯罪动机,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贪利”的主观特征不符。客观上,她是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受害者,取现交款是基于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为完成贷款前置流程,并非帮助转移、隐匿赃款。张某的伪装手段超出普通民众识别能力,不能苛求李女士识破骗局。且李女士发现疑似被骗后主动多次报警,印证了其无罪的主观心态。
最终,公诉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女士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对李女士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也依法对李女士撤销案件,李女士在被羁押的第37天下午三点重获自由,本案宣告无罪终结。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电信
网络诈骗下游关联犯罪”的无罪成功案例,具有多方面的借鉴意义。从
刑法视角看,主观“明知”是构罪的核心门槛,本案律师通过证据链打破了办案机关的“有罪推定”,证明李女士缺乏犯罪故意。从司法实践视角,要区分“受害者”与“帮凶”的边界,对于在犯罪链条中被动、无获利动机、因认知受限被利用的普通公民,司法机关不应轻易动用刑罚权。从取证视角,37天黄金期的精细化辩护至关重要,律师主动调取客观证据,成为说服公诉机关的关键。
孟祥昌律师他深耕
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多年,形成了“证据锚定-逻辑解构-策略突围”的三维办案体系。他擅长从侦查程序合法性、证据关联性、法律定性准确性三大维度切入刑事辩护,在商事纠纷中聚焦
公司治理、
股权纠纷、合同违约等核心领域。他还是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入库专家,拥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及分析等专业能力证书。2024年度,他在
北京盈科
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刑事律师评比中荣获“优秀刑事律师”称号。
李女士的遭遇为广大群众及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普通民众要警惕“贷款刷流水”骗局,核实身份要“绕开本人”,遭遇疑似诈骗要保留全量证据。企业经营者遇到资金困难时,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解决需求,避免卷入刑事犯罪。法律同行在办理涉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案件时,要重视侦查阶段的37天黄金期,做好心理疏导,善于运用客观证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希望每一个无辜者都能在法律的庇护下,不被刑事追责。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