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离异创业者李女士(化名),2024年受疫情冲击,企业现金流断裂且负债累累,急需
银行贷款周转。她在网络短视频平台结识自称银行客户经理的张某(化名),张某展示伪造证件获取信任。以“核实
贷款资质”为由,索要李女士
身份证及银行卡照片,并约在S市银行网点见面。次日,张某称贷款审批需本地流水,会打款让李女士取现交给他。李女士收到转账后照做,之后张某失联,她意识到被骗并报警,但未获立案。数日后,李女士被
户籍地警方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事拘留并
羁押。
李女士家人多方咨询,均被告知“构成犯罪可能性极大”。危急时刻,其男友坚信她清白,找到孟祥昌律师团队介入辩护。在侦查机关报请
逮捕的37天黄金期内,律师先后六次会见李女士。当时李女士情绪崩溃,律师一边心理疏导,一边梳理案件细节,还原案发经过。围绕微信聊天记录、行车轨迹、多次报警记录等关键线索固定证据,申请调取S市银行监控、李女士既往正规贷款记录及报警电话录音。侦查机关报请逮捕后,律师向
公诉机关提交
法律意见书并反复沟通。
孟祥昌律师针对本案提出李女士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一是主观上无犯罪故意,缺乏犯罪动机。李女士目的是获取贷款缓解企业危机,未获利还产生额外交通成本,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贪利”特征。二是客观上系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受害者,无“掩饰、隐瞒”行为。她在整个过程中被动,取现交款是基于对“银行工作人员”信任,完成贷款前置流程,而非帮助转移、隐匿赃款。三是
犯罪嫌疑人的伪装手段足以让普通人陷入错误认识。张某准备全套伪造证件,在银行网点外作案,超出普通民众识别能力。四是案发后的行为印证了其无罪的主观心态。李女士发现疑似被骗后主动多次报警,证明其对上游犯罪不知情,无包庇、纵容故意。
公诉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女士具有犯罪主观故意,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依法对李女士撤销案件,她在被羁押的第37天下午三点重获自由,本案宣告无罪终结。
孟祥昌律师他深耕
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多年,形成了“证据锚定-逻辑解构-策略突围”的三维办案体系。秉持“精准施策、极致维权”的执业初心,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在刑事辩护方面,擅长从侦查程序合法性、证据关联性、法律定性准确性三大维度切入,构建立体辩护体系。在商事纠纷领域,聚焦
公司治理、
股权纠纷、合同违约等核心领域,累计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入选省级工商联、农业厅、工信厅等企业创业评比入库专家,为政府部门及各类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电信
网络诈骗下游关联犯罪”无罪成功案例,在当前司法背景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提醒广大群众,在复杂的电信网络诈骗面前要提高警惕。普通民众要警惕“贷款刷流水”骗局,核实身份要“绕开本人”,遭遇疑似诈骗要保留全量证据。企业经营者遇到资金困难,要通过正规渠道解决,守住法律底线。法律同行办理涉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案件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重视侦查阶段37天黄金期,做好心理疏导,运用客观证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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