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凤义,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辅修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专业,是
四川首力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他拥有
法院审判、知名
上市公司法务管理等多重从业经历,在法律领域经验丰富、能力全面。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理的一起
同居关系析产二审案件。
案情简介:
同居破裂,
财产分割陷入僵局
2005年左右,陈女士(化名)与鲜先生(化名)相识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
登记结婚,但共同抚育子女,并经营一家不锈钢批发部,经营所得成为主要生活来源。然而,2024年两人感情出现裂痕,最终解除同居关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产生激烈分歧。2025年3月,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车库、车辆、银行存款、经营收益和共同债权等,并要求鲜先生赔偿转移、隐匿财产造成的损失。诉讼中,陈女士发现鲜先生在2025年2月将两人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及车位转让给其儿子,于是
变更诉讼请求,重点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并撤销,分割房屋及车位购买款。
一审法院对部分无争议财产进行了分割,但认为涉案房屋及车位已转让给鲜先生儿子,牵涉案外人利益,未对该房产及车位出资进行分割,驳回了陈女士其他诉讼请求。陈女士不服,委托陈凤义律师向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精准破局,全力争取合法权益
-梳理证据,夯实基础:陈凤义律师逐一核查所有证据,包括同居生活证明、批发部经营资料、房屋及车位
买卖合同等,整理出完整证据链。重点核实鲜先生支付房屋及车位款项的凭证,确认其共支付292121.05元,同时整理批发部经营记录,证实鲜先生出资与共同经营收益相关。
-调整策略,明确诉求:鉴于陈女士二审撤回撤销房产转让请求,陈凤义律师及时调整诉讼重点,聚焦鲜先生支付的292121.05元出资,主张该部分款项为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并请求维持一审其他合理的财产分割部分。
-反驳抗辩,确定性质:针对鲜先生抗辩,陈律师逐一反驳。对于鲜先生称50000元是个人劳务报酬,指出该款项与批发部业务相关,且在同居期间,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对于购房款来自其儿子出资和亲戚借款的说法,因鲜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偿还情况及儿子出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该部分出资仍认定为共同财产。
-适用法律,争取比例:陈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提出同居期间未约定财产归属,共同生产经营收益及出资购置财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且分割时需综合考虑双方情况及照顾女方原则。本案中,陈女士付出较多,主张鲜先生出资部分按70%比例分配给陈女士。
-庭审辩论,捍卫权益:二审庭审中,面对鲜先生强硬抗辩,陈凤义律师沉着冷静,用通俗语言解读法律条文,结合证据链反驳其不合理抗辩,强调鲜先生出资为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陈女士应获更高比例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序良俗。
案件结果:二审改判,成功追回分割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陈凤义律师诉讼观点,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部分判决;鲜先生向陈女士支付房屋及车位出资分割款204484.73元;品迭后,鲜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陈女士支付310289.6元;驳回陈女士其他诉讼请求;明确了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负担方式。陈女士成功追回31万余元财产分割款,
同居财产纠纷圆满解决。
律师观点:为类似纠纷提供实用参考
-分清财产性质:同居财产分割要分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未约定归属时,共同出资购置和共同经营收益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结合多种因素确定分割比例。
-注重举证:主张共同财产一方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财产来源于共同出资或经营,留存证据可避免因举证不足吃亏。
-灵活调整策略:诉讼中案情多变,当事人应合理行使诉讼权利,灵活调整策略,减少诉累,精准维护权益。
-警惕财产转移:发现对方转移、隐匿财产,要及时收集证据,申请
财产保全,委托专业律师维权,避免错失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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