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凤义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还辅修了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专业,是
四川首力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他拥有17年法律领域深耕经验,有着
法院审判、知名
上市公司法务管理、专职律师的三重从业经历,在法律事务处理上有着独特的见解和丰富的经验。以下让我们重点了解他办过的案例,感受他出色的专业能力。
案情简介:
同居财产分割陷入困局
2005年前后,陈女士(化名)与鲜先生(化名)相识后开始以夫妻名义
同居。双方共同抚育子女,经营一家不锈钢批发部,批发部经营所得成为主要生活来源。然而在2024年,两人感情出现裂痕,于2025年解除
同居关系。在分割财产时,双方产生激烈分歧。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车库、车辆、银行存款、批发部经营收益及共同债权,同时要求鲜先生赔偿转移隐匿财产造成的损失。后来陈女士发现鲜先生将同居期间共同出资的房屋及车位转让给其儿子,便
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虽对部分无争议财产进行分割,但认为涉案房屋及车位已转让给案外人,未处理该房产及车位的出资,驳回了陈女士其他诉求。陈女士不服,委托陈凤义律师上诉。
办案经过:精准破局争取权益
-全面梳理证据:陈凤义律师核查所有证据,包括同居证明、批发部经营资料、房屋车位合同、付款凭证等,分类整理成完整证据链。重点核实鲜先生支付的房屋及车位出资共292121.05元,还整理出批发部经营记录,证明鲜先生出资与共同经营所得相关。
-调整诉讼策略:鉴于陈女士撤回撤销房产转让请求并认可鲜先生儿子部分出资,陈律师调整诉讼重点,聚焦鲜先生的292121.05元出资,主张该款项为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并坚称一审其他合理
财产分割部分应维持。
-反驳抗辩意见:针对鲜先生上诉抗辩,陈律师逐一反驳。指出鲜先生称50000元是个人劳务报酬,因该收入与批发部业务相关且在同居期间,应认定为共同财产;鲜先生称购房款来自其儿子出资和亲戚借款,但未证明借款已用个人财产偿还,结合同居事实,该出资应来自共同经营收益;鲜先生称部分现金出资来自其儿子却无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该出资仍认定为共同财产。
-明确法律适用:陈律师结合法律及司法解释,提出同居期间未约定财产归属,共同经营收益和出资购置财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考虑陈女士同居近20年且对家庭付出多,主张鲜先生出资部分按70%比例分配给陈女士。
-庭审据理力争:二审庭审中,面对鲜先生强硬抗辩,陈凤义律师冷静清晰辩论。他解释法律条文结合证据,反驳鲜先生不合理抗辩,强调鲜先生房产出资是共同财产应分割,陈女士应按照顾女方原则获得更高比例分割。
案件结果:二审胜诉追回巨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陈凤义律师全部诉讼观点,终审判决维持一审部分内容,鲜先生向陈女士支付房屋及车位出资分割款204484.73元,品迭后鲜先生向陈女士支付310289.6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按规定负担。陈女士成功追回31万余元分割款,同居财产纠纷圆满解决。
律师观点:总结要点提供参考
-分清财产性质:同居财产分割关键是分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同居无法定财产共有关系,未约定归属时,工资、单独经营收益等原则归个人,共同出资购置和经营收益等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按出资比例和照顾女方等原则确定比例。
-注重证据留存:举证在同居财产纠纷中很关键,很多人因碍于情面不注重留存证据而吃亏。主张共同财产一方需提交充分证据,本案陈女士留存付款凭证等证明共同出资经营的证据,为胜诉奠定基础。
-灵活调整策略:诉讼中案情会变,当事人应合理行使诉讼权利,灵活调整策略。本案陈女士二审撤回撤销房产转让请求,减少诉累,精准维护权益。
-及时维权防转移:同居关系破裂前,部分人会转移财产。发现异常应及时收集证据,申请
财产保全,委托专业律师制定维权策略,避免错失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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