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陈凤义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辅修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专业,深耕法律领域17年,是
四川首力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他有着
法院审判、知名
上市公司法务管理、专职律师三重核心从业经历,在处理各类复杂法律案件时游刃有余。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过的案例。
案情简介:无端被诉的
买卖合同纠纷
2025年,
蓬安县某海鲜行将南充市
高坪区吉xx生活超市及
眉山某商贸
公司、李x明(化名)等共五方列为被告,诉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原告声称,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其两次向xx超市供货,货款总计130768元,仅收到5万元货款,剩余款项未付。而且有李X(化名)明及何X(化名)珍(化名)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收货,李X(化名)明曾为眉山某商贸
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还代为支付了5万元货款,所以要求吉x润超市承担付款责任,其余被告承担补充责任。吉x润超市认为自身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于是委托南充陈凤义律师参与诉讼。
办案经过:抽丝剥茧,精准抗辩
-细致梳理证据,锁定核心抗辩点:陈凤义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整理案件证据。他仔细核查原告提交的销货清单、转账记录,以及委托人吉x润超市的场地租赁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通过细致的梳理,他明确了核心抗辩点,即吉x润超市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的缔约方和实际买受人。他发现,签字收货的李x明(化名)、何x珍(化名)并非吉x润超市员工,也无超市的任何授权委托;原告与郑X燕(化名)协商供货事宜时,郑X燕(化名)未提供任何代表吉x润超市的身份文件;销货清单仅标注购货单位为“吉麦润”,无超市盖章确认,且吉x润超市与李X(化名)存在场地租赁关系,案涉货物实际由李X、郑X燕(化名)等人实际对接和收取。
-精准分析法律关系,制定抗辩策略:陈凤义律师结合《
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进行分析。他认为买卖合同的缔约方应是实际协商供货、收取货物的主体,而非仅依据单据标注的名称。基于此,他确定了抗辩策略:一是举证证明李x明(化名)、何x珍(化名)与吉x润超市无
劳动关系和授权关系,其收货行为与超市无关;二是证明案涉货物的实际协商人是郑X燕(化名),实际收货人受李X委托,李X与郑X燕(化名)才是真正的合同相对方;三是厘清吉x润超市与李X的场地租赁关系,与案涉买卖关系相区分,排除超市的付款责任。
-庭审精准抗辩,据理力争洗脱责任:庭审中,面对原告要求吉x润超市承担付款责任的主张,陈凤义律师沉着应对。他向法院详细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证明吉x润超市与原告之间未签订任何书面买卖合同,也未实际对接供货、收取货物,签字收货人的行为无超市授权。同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场地租赁相关证据,证明李X、郑X燕(化名)是案涉货物的实际缔约方和买受人,李x明(化名)的收货行为系受李X委托,眉山某商贸公司的转款行为也与吉x润超市无关。针对原告以“销货清单标注吉麦润”主张超市担责的理由,他从法律角度指出该标注并非认定合同相对方的唯一依据,需结合实际交易行为综合判断。
案件结果:成功洗脱付款责任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陈凤义律师的抗辩意见。法院认定吉x润超市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的缔约方和买受人,驳回了原告对吉x润超市的全部诉讼请求,吉x润超市无需承担任何货款支付责任。同时,确认案涉买卖合同的实际缔约方和买受人为李X、郑X燕(化名),判决其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80508元,并按年利率3.9%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此外,法院认定眉山某商贸公司、李x明(化名)并非案涉货款的给付主体,驳回了原告对该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0元、保全费628元,均由实际买受人李X、郑X燕(化名)承担。
律师观点:为企业维权提供指引
陈凤义律师结合本案办理经验,针对买卖合同纠纷的维权和抗辩要点提出了专业观点。他强调合同相对性是买卖合同纠纷的核心原则,认定付款责任主体应结合实际交易事实,而非仅依据单据标注的名称。企业若被无端列为被告,应及时固定无关联证据,举证证明自身与案涉买卖关系无任何关联。收货签字行为的责任归属需看是否有合法授权,若签字人无授权且单位未追认,该签字行为的法律后果由签字人或其实际委托人承担。此外,企业在商事交易中应规范合同签订和单据管理,留存全部交易证据,为后续维权或抗辩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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