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超律师,毕业于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凭借深厚的法学素养和15年丰富的执业经验,成为
四川公谨
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她擅长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强制执行、劳动纠纷等多个领域,成功代理过数百起重大案件,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业界的广泛认可。下面为大家介绍郑超律师办过的案例5——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此案件开庭
法院为
成都某基层法院,而原告“四川XXX
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注册地位于
南充市
顺庆区。原告经背书取得一张由被告出票并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9日。票据到期后,原告按规定提示付款,却遭到被告拒绝,此时票据状态显示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于2023年7月委托郑超律师提起诉讼,希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与争议焦点
原告在诉讼中要求被告支付票据金额及自到期次日起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
诉讼费用。被告方面,虽书面认可出票事实,但主张利息应调减,且保全费由原告自行承担,甚至未到庭参加庭审。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利息是否应调减以及保全费的承担问题上。
郑超律师的应对策略
接受委托后,郑超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迅速展开工作。她仔细研究了案件相关的票据、合同等证据材料,对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有了清晰的把握。在法律适用方面,郑超律师精准地找到了支持原告主张的相关
法律法规,为诉讼请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针对被告提出的利息调减主张,郑超律师通过详细的法律分析和案例论证,向法庭阐述了按照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她指出,被告拒绝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支付合理的利息,以弥补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对于保全费的承担问题,郑超律师也据理力争。她强调,保全费是原告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理应由违约方即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在郑超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为: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78,720.95元及LPR利息,案件受理费4,125元由被告承担。这一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郑超律师在处理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郑超律师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能够冷静分析、精准应对,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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